减肥“神药”竟是“三无”产品
2019年12月,我院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捕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其中,犯罪嫌疑人李某利用微信朋友圈销售减肥“神药”。经查发现,李某通过网络平台购买了一大批“三无”减肥产品,在明知这些产品会对人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情况下,还通过各种方式虚构使用效果、夸大产品功能,向社会不特定消费者进行推销。
“她把减肥药说得很神,我也是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才买的。”最先发现自己受骗并向奉化区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的是刘某,随后,执法人员在涉案药品中检验出西布曲明等违禁成分。同年8月,市场监管局把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李某以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侦查。
2020年2月,公安机关把该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当我翻阅了大量买卖该减肥药的微信聊天记录后,发现本案网络销售范围十分广,受害人数众多,李某已销售金额超过3万元,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这个案子不仅要按照刑事案件程序办理,更涉及公益诉讼。”于是,我通过本院的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中心,检索获取了近期与“减肥药”相关的举报线索,并做好梳理研判和实地走访,确定重点调查对象。其间,多次与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的执法人员开展案件会商,提前引导执法人员查扣电脑硬盘、手机等电子数据。同年5月底,我院对李某提起公诉。
就在我办理李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事部分时,宁波市检察院也依法对该案履行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鉴于本案网络销售对象范围较广、受害人数众多,2020年6月底,宁波市检察院在网上公告案件相关情况,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及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后,未收到有关机关或组织就本案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消息。
2020年9月,奉化区法院采纳了我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同月下旬,宁波市检察院就李某侵害消费者权益案向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李某支付所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价款10倍的赔偿金。今年1月底,市中级法院审理本案,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李某承担销售有毒有害的减肥胶囊价款10倍的赔偿金共计31万余元。
“食品问题关乎百姓生活的每时每刻,也是检察机关办理民事公益诉讼的主阵地。以民法典实施为契机,激活惩罚性赔偿规则的适用,可以切实提高生产者、经营者、网络平台等主体的法律意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这,也是我对检察公益诉讼的全新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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